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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諮詢Q&A—傷害告訴篇

Q1:

我曾因一時氣憤掐太太的脖子被提告傷害罪和保護令,明天就要開傷害訴訟的庭,請問開庭的時候我應該如何應對比較好?還有我可能面臨的罰責會是什麼?

A:
  1. 一般來說,傷害罪開庭的時候坦白承認比較好。可於開庭時,向太太表達想談和解的意願,或請檢察官或法官允許給2人約半小時的時間,在庭外法警戒護下,與妻子自行溝通,討論嘗試和解。
  2. 若離開庭尚有時間,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您妻子執意告訴,通常法院會依照您妻子的傷勢、您傷害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做為判決依據,如果是輕傷案件,大多數司法案例判決約2~4個月有期徒刑,宣告得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1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例如:若法院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宣告得易科罰金,則易科罰金的金額為9萬元),但若您妻子遭受重傷,或您是累犯,則法官可能會加重其刑。
   
Q2: 我對太太提出傷害告訴,可是太太並未到庭,所以已被通緝;但警察一直找不到太太,要等找到太太之後才能繼續開庭,現在我該怎麼辦呢?
A: 您妻子已遭地檢署通緝,聲請人若知悉對方去處,可以主動向檢警單位告知;至於檢警是否將您妻子拘捕到案,則是警方和檢察官的職權,您並無權干涉。
   
Q3

我和岳父有過肢體衝突,亦對他提告傷害,但現在又害怕破壞雙方關係,想知道可以怎麼做會比較好?

A: 您可以向岳父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能會對案情有所幫助,畢竟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地方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向法院撤回告訴,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撤回告訴,以避免訴訟過程的繁複疲累,相信彼此都能感受到對方的用心。
   
Q4

我和太太曾發生多次肢體衝突(互毆及扭傷太太),雖然我沒有聲請保護令,但是她有。而我目前在大陸工作,最近一次回國時才發現妻子提出離婚和傷害告訴,且我已被判定有罪。請問我還可以上訴嗎?

A:
  1. 若您扭傷妻子的部份為事實,只要被害人在告訴期間(從知道受傷的事實和可疑的加害人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您的傷害罪便會成立,至於發生傷害事實的原因,只會影響判決刑度的輕重。假使是雙方互毆,實務上除非認定有正當防衛之必要(例如:對方持刀或槍,當事人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所為之必要行為),否則大多會認為互毆是雙方均應負傷害罪的責任,只是可能一個判得比較輕,另一個判得比較重,換句話說雙方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另關於互毆的情形,若您妻子於法定6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但您並未於該期間內亦對您妻子提出告訴,將會形成只有您被告傷害,而您妻子卻無刑事責任的狀況。
  2. 若您對於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不服,可於收到刑事判決書10天內,檢附理由及證據,經由原地方法院向上訴審法院提出上訴,但若您與妻子確實有互毆的事情,而妻子確實有遭受傷害,且原審判決所宣告的刑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得易科罰金的話,除非您儘快與妻子達成和解,否則您上訴審獲得改判的機會,將相對減少。
    律之語:若經由和解而能彌補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將為法官量刑輕重之參考因素之一,也能因此於上訴審減輕被告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