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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諮詢Q&A—離婚篇

離婚訴訟前

Q1:

我太太想離婚,且要求要1個孩子的監護權,雖然平常她會撥電話恐嚇說要找人打我,但我並不想離婚,只希望她能回來照顧孩子,請問我該怎麼做?我可以對太太提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嗎?

A:

關於您希望妻子返家照顧孩子,是必須由您與妻子進行溝通,或尋求婚姻諮商或輔導來共同討論彼此對婚姻現狀的期待與差異,法律無法干涉。雖然民事訴訟有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但即使勝訴,也無法強制您妻子返家同居,亦或維持良好的夫妻關係。所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只是對於違背法院判決宣告應履行同居義務之人,若不依照該判決履行同居義務即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構成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而已。因此,倘若您不想離婚,則必須與您妻子誠心溝通,或尋求諮商、諮詢等相關協助,共同經營良好婚姻互動。

   
Q2: 太太於3年前離家,目前3個孩子皆與太太同住,但太太會干擾我探視孩子,且由於雙方對婚姻並無進一步期待,請問該如何結束婚姻關係?
A: 由於您與妻子雙方都對婚姻沒有期待,且分居已達3年,若您想離婚,可以
  1. 書面協議離婚:雙方可在2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下,以書面協議離婚,並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2. 法院裁判離婚:倘若雙方協議不成,亦可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判離婚。目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分居3年,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況,您亦可以透過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3. 申請法院調解離婚:自98年5月1日起,法院開放申請調解離婚,經調解委員調解,以書面協議離婚,不需在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Q3

太太在沒有事前告知的情況下,就帶著10個月的幼子離家,隔日中午我收到妻子的存證信函表示要離婚,且一定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我們之間沒有發生嚴重暴力事件,目前也沒有保護令,想請問接下來我可以怎麼做?

A: 建議您未來可先進行之方式如下:
  1. 進行調解程序:您可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調解,在調解庭中,積極主動表達自己仍相當愛這個家以及爭取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例如:期待未來可藉助專業婚姻相關課程協助,讓雙方共同學習、 成長,或在調解庭中,向法院申請婚姻諮商輔導,讓相關專業人士進行協助)。若調解庭不順利,可另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
  2. 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您也可以訴訟方式,請求案妻履行同居義務,並交付子女。此舉亦可讓法官瞭解您有維持婚姻的決心與態度,以減少妻子在離婚訴訟中的強勢。
  3. 聲請假處分:因為離婚訴訟有可能會長時間纏訟,您可在離婚訴訟判決前,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讓法官在判決前先定訴訟時間及定子女暫時性的監護權歸屬,並請求交付子女,以避免纏訟時間拖延(可能1~2年時間),造成妻子監護子女的既成事實,對將來訴訟可能會帶來不利影響。
  4. 提和誘罪或略誘罪訴訟:當婚姻已確定無法復合,也無協談空間,則您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您妻子的行為涉嫌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或第241條之略誘罪,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妻子不予理會,您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Q4

請問離婚訴訟需要耗費多少時間和費用?

A:
  1. 一般而言,多數案件每一審級大約須耗費5~8個月,以離婚訴訟為例,原則上是可以經過三個審級而確定,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等。因此,若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需經由法院裁判離婚時,則要有心理準備:離婚訴訟可能會耗費2年時間。當然,如果案件特別繁雜,可能時間會更加長。若原告(例如:您)所起訴之內容,被告(例如:您妻子)都不爭執,案件就會進行較快速。另外,案件是否都會經過三個審級,則需視敗訴的一方是否決定上訴而定,倘若敗訴的一方認為原審判決已調查詳盡,再上訴獲得翻案成功的機會並不大,就會使案件早日結束而確定。
  2. 以離婚案件為例,原告起訴需先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第二審和第三審的上訴費用均為新台幣4500元,上訴費用由決定上訴的一方繳交。關於訴訟費用,雖然是起訴及上訴的一方先行繳納,但最後判決書會交代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因此,若打贏官司,關於先前已繳納的訴訟費用是可以請敗訴的一方負擔,亦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敗訴人的財產。至於律師費用,各審級可自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且不論勝訴或敗訴,該律師費用均需自行負擔,亦即無法要求敗訴的一方給付。但上訴第三審因民事訴訟法規定需強制律師代理,亦即第三審的律師費與裁判費同屬必要訴訟費用支出,是可要求敗訴一方給付。
   
Q5: 太太曾經在相隔很長的時間內聲請2次保護令,若她以此訴請離婚一定會成功嗎?
A: 您妻子雖然有保護令,但由於2次保護令相隔時間較久遠,因此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離婚,重點是究竟您妻子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您不想離婚,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明(例如:法院核發2次保護令期間,或第2次核發保護令後,並無暴力發生且夫妻相處融洽等),說明爭吵只是單一偶發事件,還不足以無法維持婚姻,如此則法院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Q6: 太太目前有外遇,但我無法取得她外遇的證據,前陣子已和她討論過離婚的事情,但她要求200萬及房子為條件,我實在無法答應,請問目前的狀況提離婚訴訟是否有機會呢?另外,我可否對太太提告精神賠償?
A:
  1. 如果您想要離婚,卻無法與您妻子達成協議離婚,則法律判決離婚便成為唯一的方法,但是關於通姦,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有機會使法官形成確信妻子有通姦之事實,否則在無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您暫時是無法以妻子外遇通姦為由訴請離婚,只能和您妻子繼續協商,尋求協議離婚的可能性。
  2. 若您妻子曾離家數月,則建議您可先向法院對妻子起訴「請求履行同居義務」,這樣會比蒐集通姦證據更快,待獲得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後,再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規定,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3. 若配偶與第三者都承認有發生性行為,或是有相關事證足以證明通姦之事實,則法院便會判決通姦之二人有罪。若沒有前科,大多數司法案例判決約2~4個月有期徒刑,宣告得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1日新台幣1000元計 算(例如:若法院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宣告得易科罰金,則易科罰金的金額為9萬元),並且還可針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一般多數判決約為新台幣20萬~60萬元。
   
Q7: 太太已聲請保護令且離家數日,這段期間都沒有照顧小孩和家庭,我能夠以此訴請離婚嗎?
A:
  1. 您妻子聲請保護令,如有正當理由而離家(例如:主張被您毆打,有證人及驗傷單等等),將不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規定,換句話說,若您嘗試以妻子不照顧孩子及家庭為由訴請離婚,則不會被法院所准許。
  2. 如果將來保護令果真核發下來,您至少必須等到保護令所記載之期間已經超過,並再次請您妻子返家,屆時若您妻子仍不願返家,才能再訴請離婚,或是2人協議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先對您妻子起訴「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待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若妻子仍不願返家,再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但提醒您日後切勿再度使用精神上或肢體上之任何暴力行為解決問題,才會有改善兩人婚姻關係的機會。
   
Q8: 太太精神狀況不好,曾經以自殺威脅我,我們之間也有許多衝突、爭吵,包括金錢與宗教信仰,如果要進行離婚訴訟該怎麼做?
A: 建議您可帶妻子就醫檢查、治療,改善其精神狀況。若您要訴請離婚,據您所述的妻子行為似乎還不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定10項離婚事由之一,因此必須將您妻子之不當言行逐一舉證,使法官有足夠確信認為縱使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10項離婚事由之一,但仍構成同法條第2項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而裁判離婚。此外,您妻子用自殺威脅等情事,也都可以請證人出庭作證。若您妻子之行徑已對您構成精神暴力,您也可以依此聲請保護令,待保護令核發下來,亦可以依此作為訴請離婚之事由。
   
Q9: 我太太是外籍配偶,曾經恐嚇要傷害我,所以我把門鎖換掉
,並趕她出去;但是因為已經給了她很多錢,所以我不願意離婚。請問這樣是否會被法院裁定強制離婚?
A: 若您妻子曾恐嚇要傷害您,您可以依此聲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全,且依此才得以能在保護令宣告主文所載之一定期間內,拒絕太太回家;否則在相當期間以後(例如:2週左右,具體時間可能會因為法官自由心證而有所不同),若您仍不願讓妻子回家,就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構成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

離婚調解

Q1:

什麼是離婚調解?要怎樣做才能讓我太太來調解委員會和解
?如果臨時有事可以改期嗎?臨時無法出席可以有幾次延期的機會?

A:
  1. 若您是因家暴事件而要離婚,保護令事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在離婚調解方面,自98年5月1日起,法院開放申請調解離婚,經法院調解委員之調解,以書面協議離婚,不需要再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離婚調解庭主要考量為「調解」的本意重在「心甘情願」的談和解,因此法院較不願以處罰鍰的方式,「強制」一方到場進行調解。縱使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 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但大多數司法案例未曾見過法院對於未出席調解庭的當事人,依照該條文處以罰鍰。因為即使未出席的一方被法院裁罰,而下次「心不甘、情不願」到場參加調解庭,恐怕也難以期待「調解」的效果,因而失去調解本意。倘若您妻子一直不願意進行調解,則需您再次嘗試與其討論、溝通,或透過其信任的親友、長輩等等,協助雙方能找到共同協商的平台。
  3. 若因臨時有事無法出席,應於事前撰寫書狀,說明何以該日無法到庭之事由,且於狀末「具狀人」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按照調解通知單所記載之案號、股別,寫明請求法院改期,以掛號或親自送達法院收狀處即可。如果時間緊迫,例如:2~3日後即將開庭,若以書狀為之,恐怕會來不及,此時應按開庭通知單所記載的電話,及早向該股書記官聯繫,並說明案號、股別、姓名和法院所訂開庭日期及無法到庭之事由,請求法院將離婚調解庭改期即可。

離婚訴訟進行中

Q1:

目前正與太太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官司,但我不想離婚,只希望太太能回來照顧孩子,在法庭上我該怎麼做?

A:
  1. 一般來說,除非因家暴事件訴請離婚,否則離婚訴訟前會先經由法院安排進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但您仍可在法庭上向法官、妻子表達希望調解的意願,法官還是有可能將此案轉回調解庭,再次進行調解。
  2. 若家庭暴力為妻子要離婚的主因,則您亦要時時提醒自己切勿再度使用暴力,才能有改善夫妻關係的機會。您也可透過諮詢專線或諮商輔導機構,例如:男性關懷專線或張老師等,尋求專業諮詢。
  3. 在法庭上,您可向法官表示:願意改正自己的缺點,請求法官給予機會。通常,法院都會極力勸諭雙方再行調解,如果再次進行調解,仍然沒有結果,而妻子也堅持沒有調解的意願,法院最後才會用判決的方式處理。但關於您希望妻子返家,這並無法以法律來強制完成,所以您應更要積極與您妻子再次協商溝通。
   
Q2: 我長期都將收入交給太太,但她提出離婚訴訟的理由是說我不撫養孩子、不長進以及雙方價值觀不同等等,但不撫養孩子不是事實,請問這有可能被判決離婚嗎?我可以告妻子偽證嗎?
A:
  1. 就法律層面而言,以夫妻2人的價值觀不同,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並不夠充分。但倘若您認為妻子所言「不撫養孩子」非為事實,則建議您必須向法院提出自己有撫養孩子事實和匯款予您妻子等記錄的證明,例如:請法院傳訊相關證人(孩子、您的雙親、兄弟姊妹、鄰居、朋友或同事等等),只要親眼見聞或長期瞭解您有扶養孩子事實的人便可以作證,或相關的匯款記錄也可證明您確有扶養孩子;若您可以將上述事實舉證,依照經驗判斷,則您有相當大的機會可以請求法院駁回您妻子訴請離婚的訴訟。
  2. 法律上的偽證罪限制相當嚴格,必須是證人在檢察署或法院的證述,且影響檢察署或法院關於該案件的罪名成立與否,或案件勝敗關係中的重要部分為虛偽陳述,致使影響檢察署或法院之判斷者,且經簽具證人之結文,才會構成偽證罪。而您的妻子是離婚訴訟的原告,並非證人,所以即使陳述虛偽,亦不構成偽證罪。
   
Q3: 太太依據民法第1052條提出訴請離婚,且已聲請假扣押,原因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長輩建議我對太太提告偽造文書,較能使自己對監護權獲得有利判決。所以我想就離婚案再提上訴,直到太太偽造文書判決確定,不知是否可行?另外我太太是否可以向我要求贍養費?
A:
  1. 您所提及的偽造文書為刑事案件,而離婚訴訟則為民事案件,此2案會分別進行,而您的離婚訴訟已完成一審判決,但偽造文書似乎尚未提出。以目前實務狀況來看,若您想以偽造文書罪的名義使妻子判決確定後,再引為離婚訴訟使之在上訴審級獲得較有利的判決,但於時間上的考量可能會緩不濟急,因為偽造文書罪需經由檢察署偵查,再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審理,才可能會確定,但離婚訴訟於高等法院言詞辯論後,即不能再斟酌事實問題(例如:您妻子是否確有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情事等),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並不斟酌事實問題。因此,若您想以妻子犯罪為理由,作為對妻子所提告離婚訴訟的答辯理由,則似乎並不可行。
  2. 相反的,若您妻子主張您確有虐待情事,但您卻拼命主張妻子有犯罪行為,則通常法院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而裁判離婚。而關於太太是否可以向您要求贍養費的 訴求,其要件必須為您妻子的生活因離婚而陷入困難,則法院才會要求您需於離婚後給付太太相當之贍養費,換句話說,這通常是指老弱重病之人,但您妻子似無健康上的疑慮,因此並不會因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難,所以應該沒有贍養費的問題。
   
Q4: 我太太提出離婚訴訟的理由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幫我還債、我因強制罪被拘役40天、我因吸毒被勒戒等。但我不想離婚,且小孩也不希望爸媽分開,我也不願小孩因爸媽婚姻而上法庭作證,請問我可以提出反訴嗎?或現在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A:
  1. 若您不想離婚,則建議您不應該提出反訴,因為在反訴中指責您妻子的不是,通常會使法院考量夫妻互相攻訐對方不是,且縱使無法查明,也會認為夫妻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而裁判離婚。
  2. 倘若您想要維持婚姻,則建議您對妻子所提出的本訴中盡力答辯就好,但如果妻子所提出的離婚訴訟理由為真實,例如:您確實有虐待您妻子、在外積欠債務、有犯強制罪的前科、曾因吸毒遭勒戒之情事等等,則除非上述情節皆已時日久遠(例如:5年以上),否則法院通常還是會裁判離婚。因此若您有上述情事,僅能在調解程序中,再次與您妻子好好溝通,誠心請求其諒解和撤回訴訟,否則您恐將無法於訴訟中,獲致有利判決。
  3. 您可請求法官不要傳訊孩子作證,但必須於狀紙內清楚載明原因,例如:與孩子深談後瞭解家庭完整的重要性、被孩子感動,不忍孩子受到傷害等等,您亦可提出目前認真工作的證明,再次表示您對家庭是願意承擔責任的、有付生活費、也主動照顧孩子生活起居,並將強制罪判決書以重點註明,證明自己已受對方原諒;吸毒是因一時誤入迷途,但已勒戒且改過自新等等,上述所有事件都應逐項工整且清楚表達,並請求法院在瞭解您的心聲後能協助調解。但至於是否傳喚孩子作證,則由法官判斷,您並無權干涉。
   
Q5: 雖我和太太已離婚判決確定,小孩監護權也歸太太所有,但我目前仍在上訴中,因為一審時小孩的證詞都是太太敎的,並非事實,所以我希望能在二審時推翻判決,挽回婚姻。請問在二審時該怎麼說?
A:
  1. 一般來說法院並不鼓勵傳訊年幼之兒童作證,且傳訊過的證人,法官可能不願意再次傳喚,因此您必須事先於狀紙內具體說明為何有再次傳訊同一證人之必要,但您需留意千萬不要讓孩子成為婚姻訴訟的工具。
  2. 另外,倘若您擔心孩子和太太串供,可以要求法官將太太和孩子隔別訊問,如果兩方的證詞有所出入,則法官便會衡量事證,判斷何人所說較可採信,才有改判的機會。關於隔別訊問的部分,由於涉及法律專業,若有律師協助會較有助益,您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http://www.laf.org.tw,電話:(02)6632-8282)詢問申請訴訟扶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