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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諮詢Q&A—財產分配篇

Q1:

目前我與太太正在進行離婚官司,想請問離婚的財產分配如何裁定?如果結婚前我曾在大陸買房子,也登記在我名下,那太太可以分到我在大陸買的房子嗎?

A:
  1. 一般來說,若夫妻願意協議離婚,則雙方剩餘財產和子女扶養費便可自行約定,或藉由當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均是可行的解決方式,並非一定需要經由法院之判決,但如果沒有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也可參考法院實務上多數裁判之標準。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為:
    (1)必須先分別計算夫妻離婚時的現有財產,再扣除「結婚時個別之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慰撫金、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後,即為「個別的剩餘財產」,若為負數時,則以零計算。
    (2)平均分配額=

    換句話說,也就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平均數額(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條文)。若平均分配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條文)。原則上,分配剩餘財產時,注重的是登記在夫或妻名下的財產,倘若不是登記於夫或妻名下的財產,要請求分配就比較困難,例如:將銀行一筆存款轉出給他人,便很難再追回計算。但民法規定,離婚前5年的重大資金移轉都要出示流向,否則就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條文)。但倘若您薪水都存在妻子戶頭,而妻子卻以將來必須負擔子女教育費用而不願意分配時,則當進入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時,您是有權利向法院請求將此筆存款歸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如此妻子便無法以上述理由將這筆存款扣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且為了避免妻子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您亦可以對妻子財產聲請假扣押,避免將來獲得勝訴,卻面臨妻子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
  2. 婚前登記為您所有的房子,您妻子是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但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之財產,您妻子便有權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且並不因為財產標的位於台灣或大陸而有差異。
   
Q2: 我太太一直沒有工作,聽說離婚後每個月我必須付出薪水的四分之三給她,但我並沒有能力負擔,應該怎麼辦?
A:

離婚之後,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方必須將其薪水四分之三的金額當成贍養費,除非對方沒有財產也無工作能力,且因離婚而造成生活困難,法院才會判決您必須給付贍養費,例如:夫妻其中一方因罹患重病(植物人)、年紀太大無法工作等等;但即使法院判決您必須給付贍養費,也並無規定您必須付出您薪水之百分比例。通常法院會就所得稅法中,申報撫養親屬寬減額,及您目前財產和收入狀況、扶養親屬人數等因素,做為衡量參考。因此雖然您妻子目前沒有工作,但只要客觀上認定您妻子仍有謀生能力,且生活未陷於困難,您就不需要負擔其贍養費。

   
Q3

請問如何對配偶的房子聲請假扣押,有哪些程序或費用?又要如何得知配偶名下有沒有其他土地或不動產?

A:
  1. 一般來說,假扣押可以聲請扣押的項目包括:對方的存款、薪水、現金、股票、基金、車子、房地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的物品,而其法律程序及費用說明如下:
    (1)聲請假扣押裁定;需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2)取得假扣押裁定;需先提供擔保金,才可實際執行假扣押。法院所裁定的擔保金通常為聲請人所主張債權的三分之一;但倘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其擔保金為聲請時所主張債權的十分之一以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條文)
    (3)聲請假扣押執行;需先繳納執行費,才可聲請假扣押執行。執行費為請求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換句換說,如果您聲請假扣押的項目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則執行費為新台幣8000元。
    關於上述費用,倘若您在經濟上有困難,且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准許予以扶助者,則該基金會將暫時為您繳納,並提供保證書,或為您聲請法院訴訟救助。
  2. 如果您發現配偶名下還可能擁有一些不動產與土地,則建議您直接至各地地政事務所付費列印(每頁新台幣20元)該不動產地址、地號的「土地登記簿謄本」,並查看該地號的土地謄本是否確實為配偶名下。但如果您配偶名下並沒有可疑的不動產,則您僅能夠向法院聲請對配偶的假扣押,當獲得裁定或當您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後,才能憑這些證明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聲請查詢妻子的財產所在;目前查詢財產清單規費為新台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