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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諮詢Q&A—其他篇

Q1:

太太直接把在大陸的判決書寄給我,不知道這樣的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

A:

大陸方面的判決需要先經過大陸海協會認證,再由台灣海基會認證後,並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才可以在台灣生效。

   
Q2: 我太太曾外遇2次,目前我因為保護令而無法與她接觸,可是我覺得她可能又有新的外遇對象,請問這時候請徵信社進行調查是否違法?
A:

基本上請徵信社調查您妻子並不違法,但其調查過程不得違反相關民、刑事法律規定。不過,實在很不鼓勵使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因為若您仍想要維持婚姻,則誠心建議您應該與妻子共同尋求相關協助(例如:信任的長輩、朋友或專業婚姻諮商、諮詢機構),透過溝通、討論的方式,學習婚姻互動與家庭經營;倘若您希望離婚,則協議離婚會是對彼此及孩子能將傷害降到最低的方式。

   
Q3

我太太有憂鬱症並且多次不明原因離家,我認為她隨意跑掉是很不合理的,是否有法律可以限制其行動?

A:

每個人都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因為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除非犯罪,否則法律並不會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若您妻子執意不回家,雖然您可以向法院對妻子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再由法院判決其應履行同居義務,而您妻子仍舊可以不履行,屆時充其量您僅能依此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妻子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但並無法限制妻子的行動。

   
Q4

離婚後我前妻時常騷擾我,短短半年她打給我的電話通聯記錄就有200多頁,並對鄰居散播我有通姦或外遇等事件,我要怎麼處理?

A:

法律上能反制的部份較為有限,能進行的方式有:

  1. 聲請保護令。但需要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證明她的確有持續精神上不法侵害,而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若她違反保護令,則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2. 若她向地檢署或警局申告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妨礙家庭之犯行,而經地檢署查無實據,則她可能構成誣告罪,且根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她只是在街頭巷尾散佈您有通姦或外遇等情事,並未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則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毀謗罪,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若她精神狀況不穩定,又遭逢上述訴訟偵查,反而恐會有不良影響。建議您洽請電信公司更換電話號碼,或禁止某門號撥打電話進來等方式解決,儘量避免對其造成刺激較好。
   
Q5: 我太太是越南籍,婚後不但外遇還毆打我,請問是否可以外遇和家暴為由將太太遣返回越南?如果有刑事案件是不是就能讓她回去?現在她還沒有身分證,但有去按摩院工作是否違法?
A:
  1. 法院對於傷害罪和妨害家庭罪通常是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雖然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但實務上,除非惡性重大或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妨害者,否則通常法院並不會判決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處分。因此,若您想以您妻子外遇和家暴為由,將其送回越南,似乎機會不大。
  2. 於地檢署偵查中或法院開庭階段,除非您提醒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表示您妻子可能因涉案而離開台灣,將來恐難以進行刑事偵查或審判,如此,檢察官或法官才可能對您妻子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並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讓各海關及機場執行查驗限制其出境。否則,如果沒有檢察官或法官「限制出境」公文,您妻子雖然因涉案開庭,仍然可以自由出、入境台灣,絲毫不受影響。
  3. 您妻子為越南籍人士,且持有在台居留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是可以在台工作,但如果該按摩院是從事非法營業,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對於社會秩序有重大妨害者,如同前述,也可能遭法院判刑並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