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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諮詢Q&A—保護令篇

保護令聲請前

Q1: 我本來就是工地工人,說話就是比較大聲粗魯,心情不好也只是喝兩三杯小酒,那天是我同居女友先惹我的,又不停在旁邊諷刺我賺得不夠多,我才會瞪了她一眼,把杯子丟向牆壁,哪來的家暴?究竟什麼是家暴?同居也算家暴嗎?

 A: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
,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因此同居人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範圍,若是您同居女友認為您將杯子丟至牆壁之行為造成她精神上的恐懼,她是可以依此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但法官也會依照證人或證據來裁定,並非聲請就一定成立。
   
Q2:

我們幾天前因為意見不合大吵一架,我動手打了太太一巴掌,結果太太去醫院驗傷說要對我提告家暴,現在我該怎麼辦?有需要請律師嗎?什麼是保護令?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您的妻子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但法官也會依照證人或證據來裁定,並非聲請就一定成立,因此您可以不用過度擔心,但請務必停止兩人之間的肢體或精神暴力行為。律師的部分並非必要,您是可以為自己辯護,但若有擔心且經濟條件許可,當然也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Q3

我們結婚10年,太太心情常常反覆不定,平時若她心情不好便不准我進家門也不讓我和孩子親近,婚姻生活有苦難言,我很想和她離婚,但她威脅我如果離婚就要死給我看,我可以對太太提告家暴,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A:

  1. 家庭暴力意旨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您提到妻子意圖自殺造成您情緒上不安及惶恐,在實務上多認為如果家庭成員有反覆威脅意圖自殺的行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說的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因此,關於您妻子此部分的行為,若有反覆發生的狀況,您可以檢附相關證據(例如:錄音或證人出庭作證等等),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2. 若您妻子有不讓您進房子的理由(例如:保護令,或您握有刀槍,或言語暴力威脅等等),則法官可以傳訊證人,證明您妻子有不開門的理由,因此若有上述正當理由,當然不能對妻子提告家暴。反觀妻子若無正當理由,卻將您鎖在門外,在法律上便有可能被判為家暴,您將有聲請保護令之原因。
  3. 若遭遇上述情形,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訴訟」,當您取得勝訴判決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後,再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便可以妻子「惡意遺棄」為由,訴請裁判離婚。
   
Q4

我家小女兒成績不好,我會叫小女兒罰站、打手心、大腿,但是不會很用力,可是太太說我打孩子,她曾經偷偷錄音,她能夠以此證據對我提告家暴嗎?女兒是否需出庭?

A: 管教子女是屬於父母對於子女的合理懲戒權或是家庭暴力的判斷,此爭議處須賴法院依據人證(例如:子女)、物證(例如:驗傷單、照片、錄音帶等等)做為必要參考,但依您的情形,妻子的錄音只可做為以女兒名義聲請保護女兒之保護令使用,亦即即使法院已有醫院所開立之女兒就醫診斷證明書,但是除非您承認有家暴的行為,否則不論您是否提出聲請女兒作證,法院都很有可能會傳訊女兒作證,釐清本案件是否果真有家暴的事實,以作為法院核准或駁回保護令聲請之依據。再者,由於父母對子女的合理懲戒權,法院基於自由心證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保護令聲請中

Q1:

我目前已與太太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協議書,這樣還需要出席保護令的庭嗎?

A:

在保護令案件中,若雙方經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但您妻子沒有向法院撤回保護令之聲請,則您仍然必須出席保護令的庭。建議您應儘快向法院提出這份和解文件,或將調解書交由法院做為參考,並請聲請人(例如:妻子)在「撤回保護令聲請狀」文末簽名蓋章,由您遞交法院收狀處。此時,法院才有可能認為家暴的行為,已經沒有「繼續性」的疑慮,方有可能駁回您妻子的聲請,如此便不必開庭。

   
Q2: 我長期與太太分房睡,感覺自尊受損,所以打她一耳光,之後雙方發生衝突,太太也已帶走孩子,並聲請保護令,我已收到保護令的開庭通知,但是不想雇用律師,我後續必須做什麼事情?
A:
  1. 建議您在開庭前,儘速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即可。您可直接在司法院網站內(http://www.judicial.gov.tw/)觀看例稿或下載空白狀紙,或至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亦可購買狀紙,或以A4用紙,Word檔直式橫書方式,照著例稿書寫。狀紙中需將人、事、時、地、物等清楚描述並簽名蓋章,且註明案號、股別,再遞交法院收狀處即可送達法官。讓法官於開庭前5~6天看到狀紙,對您的案件較有幫助,但記得自己要留下狀紙影本。
  2. 狀紙中您可陳述發生爭執衝突的原因(例如:當時妻子如何咬住您的大腿,您疼痛難耐,才會用力推開案妻,或您是出於為了讓妻子停止咬人的動作,並非出於家暴傷害之故意等等情狀),亦可說明過往夫妻相處的情形(例如:此次家暴行為係為偶發事件並無繼續發生之可能,並以照片、證人佐證,且保證經此事件後,絕不再犯),或說明自己委屈之處,但也要把當時發生的狀況,讓法官知道。若有事發當時的證人願意出庭作證,則需事先向法院提出,並將其姓名、地址寫在狀紙上,請法院傳喚證人,開庭時並以口頭陳述,如此對案件將較有幫助。
   
Q3: 我們結婚12年,太太是我長期共創事業的伴侶,但前陣子因景氣不佳,我們常有衝突,一次因我阻止她出門喝酒,產生互毆。日前我已收到保護令判決,請問我可以提出抗告嗎?抗告成功機率高嗎?
A: 提醒您,若對於保護令裁定不服,您可於收到保護令裁定書10天內法院提出抗告,法院可於必要時通知相關證人協助調查,至於抗告成功的機會則需視您妻子是否有提出駁斥您的說詞而定,換句話說,若您動手行為已是反覆發生,且持續一段時間,則您的抗告成功的機會即不大,但倘若是偶發單一事件,並沒有相當之事證可以推論您未來仍有繼續發生該家暴行為的可能,即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條件,您可針對此單一事件向法官說明妻子是自己攜手共創事業的伴侶,互毆情事是偶發單一事件,並無繼續發生之可能。若事發當生時有錄音或錄影存證,亦可將錄音錄影資料呈給法官以瞭解事實真相。
   
Q4: 太太以3年前的肢體衝突聲請保護令,當時的衝突雖然我有持刀,但也被太太嚴重咬傷,女兒雖然是目擊者,但她站在太太那邊,接下來我除了保護令之外還要面對哪些官司?
A: 若您的女兒站在太太一方,即使您不承認,法官亦可傳喚女兒出庭作證,則對您的訴訟仍屬不利。且以一般判決而言,即使可證明您因為被太太嚴重咬傷而拿刀威嚇,在訴訟上法院通常仍會對持刀者做出不利之判斷,且除了保護令訴訟之外,可能還會面臨家暴傷害罪訴訟、離婚、監護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子女扶養費訴訟等官司。
   
Q5: 法院已核發緊急保護令,命令我必須遷出住居所,但妻子無法善盡照顧小孩的責任,且我沒有能力在外租屋,我擔心案件狀況影響家庭生活,而法院一直沒有開庭,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A:
  1. 一般來說,若保護令內容包括保持一定距離或遷出,則相對人就必須遠離被害人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或搬遷住居所。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法官在核發命遷出的保護令時,須考慮相對人有無其他居住地方等因素。因此,建議您可以於開庭時,盡量提出對該地點居住的必要性(例如:經濟狀況無法找尋其它地方,或遷出會影響其他家人生活等重大改變等等),並請法院考慮,但並無拘束法院裁定之效力。
  2. 開庭的權限在法官手上,您可再嘗試寫狀紙,具體描述妻子無法善盡照顧責任,並將自己的理由和擔心的事情寫下,請法官予以斟酌,儘速開庭決定。

保護令核發後

Q1:

我沒有動手打人,但法院卻裁定保護令,我不服氣,可以怎麼辦?上一位法官不准我當庭播放太太教唆孩子在法庭上要怎麼說話的錄音,我可以再送一次錄音檔嗎?

A:
  1. 若對保護令核發有不服的部份,可於收到保護令裁定書10天內提出抗告。
  2. 由於抗告時不是同一個法官,您可以再次向法官提出應該要聽錄音帶的要求,並不是每位法官都會認為不能當庭播放錄音帶,但是您要儘早以狀紙向法院聲請「勘驗」錄音帶之內容,且需說明(1)勘驗該錄音帶目的為何?(2)錄音帶內容可以證明何事?您應事先在狀紙內陳述清楚,法院才有可能同意勘驗錄音帶。另外,您也可以事先將錄音內容「逐字」翻譯成文字,以狀紙向法院表示您的妻子有串證之情事讓法官瞭解案情的目的。
  3. 提醒您,在您與太太的法律訴訟過程中,要避免讓孩子淪成為夫妻雙方訴訟的工具,以免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
   
Q2: 我因保護令規定必須要完成保護令所裁定的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但是這樣我無法做生意,所以和妻子協議要撤銷保護令,但卻遭到法院駁回,想請問是否可以提出抗告?抗告期間是否要繼續上輔導課程?以及抗告內容該如何陳述才有可能抗告成功?
A:
  1. 依您的情況,是無法由您提出抗告,因法官是針對您妻子聲請「撤銷保護令」一事裁定駁回,則必須以您妻子的名義才可提出抗告。若要提出抗告,您妻子則需要在收到法院的駁回後10天內提出抗告,抗告內容須以您妻子及子女的利益考量為出發點,清楚說明撤銷原因。
  2. 提醒您,抗告期間您仍需要繼續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但您可與執行單位討論此情況,或與衛生局承辦人員聯繫,詢問上課時間彈性調整的可能性。
   
Q3: 我現在因保護令無法進入家中,且無法和太太取得聯繫,所以一直未支付太太生活費,想請問太太有可能以此為由告我嗎?
A:
  1. 您妻子確實有可能以您未支付生活費為由,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您給付子女扶養費。原則上,這是屬於民事事件,並不至於構成刑事犯罪,因此您可以先不必太過擔心。但仍建議您最好儘快與您妻子協議如何支付生活費(例如:費用多少和匯入帳號等),避免出庭時彼此僵持爭執,也可能會使子女捲入這訴訟案件當中,無端受累。
  2. 倘若您因為保護令而無法輕易與您妻子取得聯繫,則您可考慮透過第三人與您妻子商談此事。
   
Q4: 目前已與妻子簽署合解協議書,對於開保護令庭是否有幫助?
A: 在保護令案件中,建議當事人提出該文件,因為法院將來也會發現。司法調查不會受其影響,但可嘗試讓法官了解雙方已簽署和解書,已完成合解動作。
   
Q5: 目前收到開保護令的庭,但是不想雇用律師,自己要如何寫狀紙?
A: 當事人可以提前到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看模擬狀紙,當事人可買狀紙照著例稿書寫,將人、事、時、地、物寫清楚並簽名蓋章,自己留下影本。當事人可陳述發生爭執的原因, 例如 :當時妻子是咬住個案大腿,當事人的動作是出於為了讓妻子停止咬人的動作。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處,並說明自己委屈之處,也要把發生的狀況讓法官知道,可以把事發日期或在場證人摘要寫下,以書面與口頭同時作陳述會較有幫助。